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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2點、第8點修正規定

主   旨:「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2點、第8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以臺教綜(六)字第113210114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教育部為引導學校整合資源整體推動,明確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核心任務,以及充實原資中心人力,強化服務能量,爰修正旨揭要點第2點、第8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2點:增列第1款「應由學校一級單位整合資源及整體推動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全民原教」,以及整併原第1款第3目至第5目有關配合本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區域原資中心推動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為第2款第3目之其他相關事項,並強調應整合跨單位人力共同辦理。
  (二)第8點
   1、刪除第1款第1目之(1)有關資本門僅補助新設或原資中心成立滿5年以上學校之限制。
   2、第1款第1目之(2)每校專任人力補助增置基準,由原住民學生數每達200人可增置1名專任人力,再調整為每達100人可增置1名專任人力,即原住民學生數達100人(含)以上之學校,得申請2名專任人力、達200人(含)以上之學校,得申請3名專任人力、達300人(含)以上之學校,得申請4名專任人力,以此類推。另每名專任人力補助經費額度由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50萬元調高為新臺幣65萬元。
   3、第1款第2目增列能結合校內各單位提出整合方案之學校,將酌增補助經費。
   4、第1款第3目及第2款第3目有關各校經費補助額度,增列依原民會預算額度定之。
  (三)至114年補助申請程序將另案函知。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綜合規劃司温專員,電話:(02)7736-6754。

公文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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