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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

yes申請時間:

 請於以下時間內至全台富邦銀各限定對保分行辦理對保,並於至課外活動組繳回,完成註冊程序,請勿逾期,以免權益受損

 上學期:2月1日後開始受理申請,至開學當月月底前止。

 下學期:8月1日後開始受理申請,至開學當月月底前止。

 

yes申請說明:

  一、請先至台北富邦銀行網頁線上申請。

  註:每學期申請一次。
  註:同一學年第一學期申請貸款不合格者,第二學期不得申辦。

 二、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並預約對保時段(必免久候)。※享各類助學金補助者,應扣除補助款金額,其餘額辦理貸款。

  可貸款項目(其金額依該主管機關之規定)

  1. 學雜費
  2. 實習費
  3. 書籍費5000元
  4. 學生團體保險費
  5. 住宿費;最高可貸14000元
  6.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7. 生活費(限低收、中低收入戶)

三、至各指定分行臨櫃辦理,續辦者亦可使用線上申貸功能。

  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學生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1. 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2. 國民身分證、印章。
  3. 學雜費繳費單。
  4. 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5. 保證人非由父、母、監護人或配偶擔任者,應另檢附財力證明文件。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如連帶保證人不變,由學生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撥款手續:

  1. 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2. 國民身分證、印章。
  3. 學雜費繳費單。
  4. 同一學程前已辦妥對保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三聯 (借款人存執聯)。

  註:同一教育階段定義為: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大專技院校、研究所各為一教育階段。

四、申請成功後,請將申請撥款通知書、繳費單,繳交至學務處課外組,才算是完成就學貸款唷

注意事項:

  • 若金額有誤、資料不齊全者,一律視為未完成註冊,須於辦理期限內更正、補齊後,方予以受理。
  • 貸款金額與應繳學校金額不符合者:
    1. 多退:多貸款項(如書籍費和住宿費)將直接轉入學生本人帳戶,退費核對作業程序繁瑣可能耗時較長(約學期末退款),如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2. 少補:請於收到餘額繳費單後至指定繳納地點繳交。

yes申請資格:

 1. 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年收入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

 2. 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以上者:
  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2名(含)以上:可申貸(免息)
  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1名(含)以上:不可申貸

 3. 申貸資格以財稅中心查核結果為依據。

 4. 如有需辦理減免者,需先行辦理減免手續後再行辦理就學貸款。

 

yes相關網址:

  申請連結:台北富邦銀行-台北校區

  繳費單查詢:第一銀行 學雜費繳費單

 

yes相關資料:

  兄弟姊妹之在學證明黏貼表(乙、丙等需填寫)

  就學貸款切結書(利息負擔全額專用)(丙等需填寫)

  放棄就學貸款申請切結書

  就學貸款扣繳借款本息約定書

  ACH 委託自動轉帳扣繳授權書

  畢業生還款須知-臺北校區

 

yes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1條規定(摘錄):

 一、「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1.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2.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3.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4.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5.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6.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二、貸款學生須依約還款,以建立學生本人積極管理就學貸款之態度與能力;倘學生本人有還款困難,可善用緩繳貸款本息、只繳息不還本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等還款協助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減少逾期放款及呆帳等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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