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低收免住宿申請
學雜費減免、低收免住宿
申請資格:有身分之在校生皆可申請
申請方式:下載申請書(網站)或影印紙本(PDF)
輸入帳號密碼>選擇身分(身障身分須提供家長身分證字號)>儲存>列印出來並附上相關證明
(低收住宿生可申請低收免住宿申請(PDF))
申請時間:上學期:每年5月~8月
上學期:每年10月~1月
補申請時間:上學期:每年9月開學 (開學後一個禮拜截止)
上學期:每年2月開學 (開學後一個禮拜截止)
申請文件:
- 申請書
- 戶籍謄本 / 戶口名簿 (三個月內 需含記事欄)
- 身分證明 (皆影本即可。)
①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證明書需填有該學生姓名)
②身心障礙學生/子女: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每次申請者須查驗正本)
註.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元。
③原住民學生:須持有近三個月的戶籍謄本,並註明原住民身分者
④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持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⑤軍公教遺族子女:須持有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撫卹金證書
⑥現役軍人子女:須持有軍眷補給證或在營服役證明乙份
注意事項:
- 若僅完成「網路填寫申請書」程序,而未繳回紙本申請書及各項證文件者,視同未申辦,請於線上填完申請表後將其列印出來,連同證明文件繳至學務處課外組才算完成申請。
-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學雜費,如公教人員子女之教育補助費、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及『弱勢學生共同助學方案』,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覆請領,以免衍生相關法律問題徒增困擾。
- 學校每學期於教育部規定時間內上傳家庭戶籍資料,教育部再轉交財政部查核,如所得總額查核結果資料回傳學校,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將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請同學遵守規定配合於1週內繳回已減免款項。請同學事先查明家庭所得未超過220萬元,再另行申請,以免增加追繳之困擾。
- 不得申請辦理狀況如下:
╳ 已申請其它政府公費學費補助者
╳ 不能與行政院減免同時申請
╳ 因降轉、重讀…等因素已領過同學年補助者
相關連結
(一)第e學雜費入口網
(二)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