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暨本會113年6月26日原民綜字第11300317681號公告辦理。 (二)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一日放假。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 (三)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協助宣導、確實落實、轉知所屬(轄)單位,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同仁歲時祭儀放假之情形,並衡酌返鄉交通路程及歲時祭儀辦理期程等個案需求予以相關彈性請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