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0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20053210號函辦理。 (二)修正第5點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新增第8點審查原則: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修正公文 修正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