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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0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20053210號函辦理。
  (二)修正第5點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新增第8點審查原則: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修正公文  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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