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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
教育部轉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一案。
(一)依原民會110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已取得登記公告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旨揭總表所列。
(三)傳智條例第10條,智慧創作專用權分為兩種
1、智慧創作人格權: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裂曲、割裂、竄改或
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
2、智慧創作財產權: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
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四)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
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登記。
(五)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