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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師資聘任辦法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實 施 辦 法 |
第一條 各社團得敦聘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一名擔任社團指導老師,並得斟酌情形聘請學有專長
之技術指導老師。各科學會應由各科主任指派專任教師一名擔任指導老師。
第二條 聘請本校教職員工擔任社團指導老師者,應填報社團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外聘之
指導老師除填寫基本資料表,應另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及
學經歷證明影本。
第三條 各社團須於每學年開學前將社團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彙整,
上呈學務主任及校長簽准後,發予社團指導老師聘書(函),任期一年,任滿得續
聘之。
第四絛 各社團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週,須依實際授課情形填報社團指導老師上課記錄表,
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作為申請社團指導老師費用之依據。
授課鐘點費每堂課以新臺幣500元計,每個社團至多申請新臺幣5,000元為限。
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計算方式得視學校預算酌予調整。
第五條 社團指導老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社團組織運作之協助輔導。
二、社團活動前之認可及企畫輔導。
三、輔導社團財務、經費及改選交接事宜。
四、擔任該社團舉辦校外活動之領隊,如有特殊情事不克擔
任,可委由本校教職員工一人代理之。
五、社團評鑑之輔導。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