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年度法式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法式滾球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感情,特舉辦本錦標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滾球委員會、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
五、協辦單位: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星期五)至12月01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式滾球場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九、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比賽分組:
(一) 公開男子組
(二) 公開女子組
(三) 一般男子組
(四) 一般女子組
十一、分組限制:
(一) 公開組:
1.曾經獲得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舉辦之國手選拔賽前六名。
2.曾經獲得校園盃大專公開組法式滾球項目前三名。
3.曾經獲得全民運動會滾球項目縣市代表隊選手。
4.法式滾球項目保送生及獨招生。
5.自願挑戰者。
(二) 一般組:未具上列資格者得報一般組。
十二、比賽方式:
(一) 團體賽:以三對三方式競賽,每隊須報名教練1人、選手3人,得報後備選手1人。
(二) 個人射擊擲準賽:每校限報三人參賽。
十三、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手續:
1.報名表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於11月22日前以限時掛號寄送,逾時恕不受理。請將報名表電子檔(含相片)電傳至sky05061206@hotmail.com。
2.報名資料:請附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報名地址:屏東縣南州鄉三民路367號
4.本次報名表檔案,由大專滾球委員會http://emmett6429.pixnet.net/blog下載。
5.連絡人:陳慧真老師
(二) 繳交競賽代辦費:
1.每隊新臺幣800元整、個人射擊比賽每人200元整(每校限報三人參賽)。
2.競賽代辦費請購買郵政匯票抬頭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滾球委員會,與報名表一並郵寄。
(三) 比賽當天請攜帶學生證備查。
(四) 保險:大會將辦理比賽現場保險;其餘個人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五) 膳宿:大會不負責膳宿,但可現場代訂便當及提供住宿資訊。
(六)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2年11月22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四、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本會公告之國際滾球總會最新法式滾球規則。
(二) 預(複)賽採限時賽。
限時賽:比賽時間為50分鐘搶11分之比賽方式,若比賽時間終了雙方比數未達11分則加賽一局,若加賽一局後雙方平手,則再加賽一局,依此加賽直至分出勝負。
(三) 決賽採13分制。
(四) 比賽球具:限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
十五、賽制: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競賽組編排。
(一) 團體賽:
1.預賽分組原則:報名隊數7隊(含)以內,採單循環決賽。各組之報名隊數8隊(含)以上,採POUL賽制。
2.循環賽計分法: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得0分,積分多者獲勝。
3.循環賽若比賽結果積分相同時,比相關隊伍之積分,若積分再相同則比相關隊伍之得失分差(得分-失分),得失分差多者為勝;若相關隊伍之得失分差再相同時,則比同組隊伍之總得失分差,總得失分差高者為勝;總得失分差又相同時,則再加賽兩局,若分數相同,則再加賽一局直到分出勝負。
4. 決賽:採交叉排名決賽。
(二) 個人賽:
個人射擊擲準賽(Shooting),每校得報3名選手參賽,第一階段依射擊擲準賽國際正式比賽規則比賽1輪,視報名人數多寡訂定複決賽制。
十六、領隊會議:
(一) 日期:102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不另通知)。
(二) 地點: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體育組辦公室。
(三)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或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領隊會議中提出,交由主辦單位處理。
(五) 賽程將在大專滾球委員會(http://emmett6429.pixnet.net/blog)網站公佈。
(六) 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規定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七) 所有各比賽細節等重要事項皆於領隊會議時討論,未參與領隊會議之隊伍對於領隊會議所決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七、抽籤:
(一) 日期:102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不另通知)。
(二) 地點: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體育組辦公室。
(三) 如未派代表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八、比賽規定:
(一) 若因賽程需要或天候影響,大會得調整比賽場地或更改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二) 選手請穿著適合比賽之同款式服裝,若隊比賽服裝有異議,須於賽前提出,得由裁判判定該隊該場以0:3(對隊先得三分)進行比賽,比賽開始即不予受理。
(三) 各隊教練與選手請攜帶身分證或相關證件正本及所屬單位證件,辦理報到手續,參賽選手應依賽程表隨時注意比賽時間,並攜帶選手證備查。
(四) 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該隊比賽,所有已賽之成績(含相關隊伍)不予計算。
(五) 若球隊放棄比賽之隊伍,將取消該階段之已賽成績。
(六) 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立即取消出場比賽,並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七) 主辦單位設裁判組(裁判長一人,裁判數人)、審判委員會(委員5人)。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判決時,得由其教練或隊長向大會以書面提出申訴,但仍需進行比賽,不得停止,其最終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否則以棄權論。
(八) 申訴書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應由該隊教練或隊長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十九、獎勵:各組參賽隊數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隊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隊至七隊時取三名;三隊至四隊時取二名;兩隊取一名,由大會頒發前三名獎盃、獎牌及獎狀,四至八名頒發獎狀。
二十、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機關負責。
(四)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主辦單位轉呈相關單位處理。
(五) 違反上述(一) (二) (三)所列情形者及違反運動道德精神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停止該選手或教練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1至3年或停權。
二十一、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或比賽中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並做為推廣滾球運動之用。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二一、附則:
(一)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