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花季盃全國大專校院系所籃球邀請賽(101/4/21~22)

第六屆花季盃全國大專校院系所籃球邀請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名稱:國立體育大學第六屆花季盃全國大專校院系(所)籃球邀請賽。
二、活動宗旨:建立本校學生與全國各大專校院學生之籃球技術交流,並秉持運動家精神,達到以球會友之目的。
三、指導單位:國立體育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四、主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學生會。
五、承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籃球裁判研習社。
六、協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
七、比賽日期:101年4月21至22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
八、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
九、參加對象:全國各大專校院之系(所)男籃隊伍及國立體育大學各系(所)男籃隊伍。
十、報名資格:凡經註冊之該系(所)學生均可參賽,報名以系所為單位,不可跨系所參賽。如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並沒收報名保證金。謝絕現役或曾為各級國家代表隊選手、SBL球員、WSBL球員報名。
十一、報名方式:
(一)101年4月9日前將報名表(使用電腦打字)、報名球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已蓋有100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章)、一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學號、姓名)、報名費一同裝入現金袋寄出,並另寄一份電子檔至 ntsubasketball@gmail.com國立體育大學 籃球社 (標題請註明學校、系別)連絡人電話:0989-319-862。(陳怡伶 同學)
(二)101年4月9日前將報名費用4,000元(含保證金1,000元。保證金於預賽賽程結束後,符合退費規定者當予歸還。全部賽程結束後,未領取保證金之隊伍視同放棄領取。)以現金袋連同報名表郵寄至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國立體育大學 二期宿舍D410室籃球裁判研習社 陳怡伶同學 收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取消該隊報名資格。
(三)隊伍數上限為30支隊伍,隊伍數不滿18隊則取消賽程並予全額退費。若各組於報名截止日前達報名上限,主辦單位有權提前結束報名。
(四)官方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site/ntsubasketball/
十二、競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競賽賽制,各組取成績最佳之一至兩名晉級決賽。
(二)決賽採單淘汰競賽賽制,分出一至四名頒發獎盃及獎金。
十三、競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
1.四節制,每節十分鐘。節與節之間休息一分鐘,中場休息三分鐘。
2.比賽僅在前三節最後10秒鐘停錶及第四節和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表(包括所有死球、進球及暫停)。
(二)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時應替補離場,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2.團隊犯規每節達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原控球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三)請求暫停:
1.上半場兩次暫停,下半場三次暫停,每次延長賽有一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一分鐘。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四)延長賽:
1.正規時間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五分鐘延長賽以分出勝負,若再度平手,第二次之後之延長賽皆為三分鐘,直至最後分出勝負為止。
2.每次延長賽開始前將給予兩分鐘休息時間。
3.所有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圈。
(五)比賽(熱身)過程中嚴禁灌籃,或對籃框(板)有拉扯之動作,違者若經裁判規勸仍不遵守,大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且沒收報名保證金,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六)其餘規則遵行2010年 FIBA 修訂之籃球規則。
十四、名次判定:決賽採單淘汰競賽賽制,依比賽結果決定名次。
十五、一般規定:
(一)參賽隊伍需一致穿著具有背號之球衣,否則應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二)球員名單經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或隊長可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未經登錄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各參賽隊伍應於第一天攜帶學生證至大會處進行報到並領取選手證。(未領取之隊伍將無法比賽)
(四)各參賽隊伍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20分鐘至檢錄處檢錄,並連同該場出賽12名球員之選手證提交檢錄處,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五)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為主隊,穿著淺色球衣,坐記錄台左側球員席;隊名居後者為客隊,穿著深色球衣,坐記錄台右側球員席。請自行準備兩套深淺球衣。
(六)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尚未提及之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七)比賽中僅有教練或隊長可以謙恭有禮之態度向裁判或記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八)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九)每隊可報一名體保生。(體保生資格之認定遵循教育部最新體保生身份認定,包含運動籃球專項獨招入學之學生)
(十)本盃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頒名次之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時一)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於領隊會議補充說明。
十六、裁判來源:國立體育大學籃球裁判研習社
十七、獎  勵: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5,000元整。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3,500元整。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1,500元整。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
(五)決賽時設一名最有價值球員(MVP)獎項,頒發獎牌一面。
(六)前四名之隊伍將有下屆優先報名權。
(七)報名隊伍數少於24隊則獎金改為第一名4,000元整、第二名3,000元整、第三名1,000元整。
十八、申  訴:
(一)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或比賽進行中向該記錄台提出申訴;若申訴成立,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若比賽結束後,則不得提出申訴。
(二)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謙恭有禮的態度與裁判溝通,以尋求解釋,且不得作為申訴之緣由。
(三)比賽終了時,球隊如認為某事有損其權益,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在裁判簽名前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於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申訴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整,向大會總召集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申訴成立退還保證金,否則由本會沒收。
(四)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裁決。
十九、罰  則:
(一)隊伍繳交報名費之後,大會即不接受取消報名,若要取消報名,大會將沒收報名保證金,退回報名費,若未繳交保證金,則列為永久不歡迎隊伍。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任何場次之比賽,違者沒收報名保證金。
(二)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鬥毆、或球隊隊職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時,大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且沒收報名保證金,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